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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律所 单位不补缴社保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22-07-15 10:26:15 浏览次数:188次
区域: 南充 > 顺庆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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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5月5日,是经四川省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伊始,本所就秉承“审慎、理性、严谨”以及“为当事人谋取大法律利益”的服务理念,坚持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方向。在快速成长壮大的过程中,百柯律师事务所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各阶层、各领域客户的广泛赞誉。

依据《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欠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案中,A公司在2019年9月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为上诉人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故薛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小编提醒

1、因社保缴纳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需要符合《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2、虽然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但存在缴纳年限或缴纳数额不足的情况,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时可通过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4、建议劳动者在行使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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