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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更新时间:2021-01-12 10:17:05 浏览次数:150次
区域: 南充 > 顺庆
类别:评估
地址:火车北站政务中心25楼2511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内部控制评价的终体现,按照编制主体、报送对象和时间,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对外报告的内容、格式等强调符合披露要求,时间具有强制性,对内报告则主要以符合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需要为主,编制主体层级更多、内容上更加详尽、格式更加多样,时间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评价指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本指引,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评价指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了对外披露的内容,内部控制评价对外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声明。声明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保证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明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进度安排,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说明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描述内部控制评价所涵盖的被评价单位,以及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如有所遗漏的,应说明原因,及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性产生的重大影响等。
5.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描述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的基本流程,以及评价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方法。
6.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描述适用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声明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或做出的调整及相应原因;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确定评价期末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7.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对于评价期间发现、期末已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说明企业有足够的测试样本显示,与该重大缺陷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且运行有效。针对评价期末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预期效果。
8.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对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出具评价期末内部控制有效结论;对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不得作出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并需描述该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可能给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带来相关风险。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发生重大缺陷的,企业须责成内部控制评价机构予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说明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参考格式(见附件2)。
对内报告的格式、内容应该在符合以上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详尽地设计和表达。
(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评价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评价报告的编制
(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时间。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分为定期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非定期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企业应该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并发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企业至少应该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控制评价并由董事会对外发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非定期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以是因特殊事项或原因(如企业因目标变化或提升)而对外发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也可以是企业针对发现的重大缺陷专项内部控制评价等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经理层报送的内部报告(即内部控制缺陷报告)。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主体。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主体包括单个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单个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指某一企业以自身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为辐射范围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属于对内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汇总、复核、评价、分析后,以母公司及下属(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为辐射范围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对企业集团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的总体评价,可以是对内或对外报告。
2.评价报告的报送
《评价指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规定了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外报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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