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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律所 法律咨询

更新时间:2022-02-17 17:11:35 浏览次数:98次
区域: 南充 > 嘉陵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仁和春天写字楼9层
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5月5日,是经四川省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伊始,本所就秉承“审慎、理性、严谨”以及“为当事人谋取大法律利益”的服务理念,坚持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方向。在快速成长壮大的过程中,百柯律师事务所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各阶层、各领域客户的广泛赞誉。

一、概念比较

1.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的概念在法律条文中并无明文规定。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实践中一般是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民法典》出台后,在第五百三十三条中删除了“非不可抗力”的这一限制性要件。私以为,这使得二者的概念边界更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

二、免责效果比较

1.不可抗力。

依据《民法典》百八十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文中所指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免除的仅是因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而非合同相对方的全部责任。这一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款:“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得到确认。

2.情势变更。

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可知,情势变更依据的是公平原则,相对于不可抗力,该等变化可能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并非完全无法避免或克服。无论合同解除与否,重在使合同双方分摊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比较

1.不可抗力。

在商务合同中,往往都会有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约定,并列举适用情形。因此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通知解除合同。

2.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往往是因合同一方履行合同的成本或风险增大,希望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与合同相对方产生争议。因此无法适用通知解除。需要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以此变更或解除合同,交由法院裁决。

综上,笔者认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并非是完全冲突对立的概念,只是侧重点不同。实践中还是要根据案情分析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来确定应当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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