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南充律所   关于离婚相关事宜
南充
[切换城市]

南充律所   关于离婚相关事宜

更新时间:2022-07-14 17:21:16 浏览次数:192次
区域: 南充 > 顺庆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仁和春天写字楼9层
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5月5日,是经四川省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伊始,本所就秉承“审慎、理性、严谨”以及“为当事人谋取大法律利益”的服务理念,坚持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方向。在快速成长壮大的过程中,百柯律师事务所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各阶层、各领域客户的广泛赞誉。

作为夫妻之间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有如下两条:《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依据前述规定,无过错方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探讨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一、离婚救济制度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需要救济一方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且在实务中非常常见。二、《民法典》较之前的《婚姻法》在这个问题上均有细微但是影响重大的两处修改。其中的两处修改,具体而言,一是将《婚姻法》第三十九款后半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修改为“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是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损害赔偿的情形后面增加第五种“(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修改后的法律适用,个人提出如下观点:

一、就千零八十七条而言:

1、该条的适用,以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对于那些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纠纷案件,自然没有适用的基础。

2、在今后的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自己忠实于婚姻关系没有过错而向有过错一方主张多分财产。

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

4、人民法院照顾无过错方的幅度和比例,在实务中,一般不超过10%。可见,司法审判对照顾的幅度仍然持比较保守的态度。无过错方当事人仅以此条规定想要对方“净身出户”的想法几乎不可能实现。

二、就千零九十一条而言:

1、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前提是一方无过错,另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二者缺一不可。双方均有过错,不得适用;一方无过错,另一方仅有一般过错,不得适用。

2、重大过错的情形,由之前《婚姻法》所列举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封闭式规定,修改为“(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开放式规定。至于如何解释“有其他重大过错”,实务中严重的性疾病、欺骗性抚养可以包含其中。

3、赔偿的内容,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实施家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既可以是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是物质损害赔偿。

三、就千零八十七条和千零九十一条对比而言:

1、前者是财产分割法,以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分割比例时适用。后者是损害赔偿法,可以理解为侵权责任法在婚姻家庭法中的适用,它不以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而主要是在离婚之时,无过错方以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为由,向有重大过错的一方主张以其个人财产进行的损害赔偿。

2、目前的争议是:首先,离婚损害赔偿中,请求的基础是以另一方有重大过错为前提,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其并不包括诸如出轨等一般过错情形。而财产分割中的无过错,其所指的过错程度到底如何?仅是指重大过错,还是包括一般过错情形,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的观点。其次,对于无过错方的请求权基础,二者是可以同时主张,还是只能选择适用,目前仍无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司法实践。对于前述的争议,对代理人而言,目前只能根据代理不同的当事人,根据不同的角色而主张不同的观点。
南充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2022-07-12
2022-07-11
2022-07-07
2022-07-06
2022-07-05
注册时间:2021年09月03日
UID:729279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