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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律所   南充法律咨询 借款关系的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22-07-08 16:58:49 浏览次数:167次
区域: 南充 > 顺庆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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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5月5日,是经四川省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伊始,本所就秉承“审慎、理性、严谨”以及“为当事人谋取大法律利益”的服务理念,坚持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方向。在快速成长壮大的过程中,百柯律师事务所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各阶层、各领域客户的广泛赞誉。

在日常生活中,因借款而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有时会听说借款人以借款时间太长为理由进行抗辩,而法官居然同意了!可能有人会无法理解,但在一定条件下,借款人上述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下面我们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诉讼时效”这一制度进行分析。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诉讼时效就是一项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合法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如果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此,《民法典》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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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该条文可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在借款关系中,出借人三年内未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三年后再提出收回借款要求的,借款人可以以已过诉讼时效而进行抗辩。举个例子,张三在2000年4月1日向李四借款1万元,约定2001年4月1日归还。如果张三在2001年4月1日未归还,李四在2004年4月2日起诉要求张三归还借款(期间未催要过)。法院受理后,如果张三称,从张三应还款之日(2001年4月1日)至李四起诉之日(2004年4月2日)已超过3年,并以此抗辩,法院查明后将驳回起诉。类似的,如果未约定还款时间,则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二是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该条文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张三在2000年4月1日向李四借款1万元,约定2001年4月1日归还,李四在2021年4月2日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法院查明,从应还款之日(2001年4月1日)至起诉之日(2021年4月2日)已超过长诉讼时效,法院将驳回起诉。应注意的是,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断、中止,即使期间曾多次催要,只要未起诉,在二十年后才起诉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将驳回起诉。

三是出借人如何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至少以三年为一个时间段,如每隔一两年,就向对方催要借款,这样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而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个三年。如张三在2000年4月1日向李四借款1万元,约定2001年4月1日归还。则从2001年4月2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截至2004年4月1日诉讼时效期满,2004年4月2日已过诉讼时效。如李四在2004年3月1日向张三催要,则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即从2004年3月2日开始又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当然,除非有特殊情况,不能超过长诉讼时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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